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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5-07-13 1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5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通知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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