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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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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17 15:42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企业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规划财务司)反映。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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