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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05-30 17:34  文章来源:财务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商财发〔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05-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财政部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的自主品牌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品牌建设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商品和服务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有利于提高我国商品、服务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各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务求实效。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二)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地区性、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三)为扩大全国或本地区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四)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

  (五)其它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三、商务部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出口额和自主品牌建设情况安排资金。具体资金数额将另行下达。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资金具体管理的办法,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完成本地区促进自主品牌建设的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对计划和方案的审核并拨付资金。

  五、各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资金用于品牌的评比,评奖。所有与使用专项资金有关的单位,均须建立完善的档案,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七、各地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做出评价,并于2007年3月底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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